金华市区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助实施办法
为加快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鼓励项目单位开展低氮改造工作,切实控制全市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水平,依据《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浙政发〔2018〕35号)和《金华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金政发〔2018〕5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本办法所指低氮改造,是项目单位通过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整体更换燃气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污染治理工程。登记日期或首次供气日期在2018年12月28日之前的燃气锅炉,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并提交申请表的,均可申请补助资金。
二、补助标准
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额不得高于项目核定总投资,资金补助标准为:
(一)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小于等于5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1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5.5*锅炉容量(蒸吨)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1蒸吨且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2.5*锅炉容量(蒸吨)+3
3.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2.5*锅炉容量(蒸吨)+5
(二)通过整体更换锅炉(含模块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小于等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1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12*锅炉容量(蒸吨)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1蒸吨且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5*锅炉容量(蒸吨)+7
3.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3*锅炉容量(蒸吨)+15
(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生物质锅炉改用燃气锅炉的,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小于等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补助资金标准参照整体更换燃气锅炉方式执行。
本办法不支持项目单位单独采取末端脱销方式进行低氮改造,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或整体更换燃气锅炉方式,同时配套采用末端脱销的低氮改造项目,补助资金标准参照更换低氮燃烧器或整体更换燃气锅炉方式执行。
三、补助资金申领与拨付
(一)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方式改造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所在乡镇(街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验收:
1.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
2.在用锅炉使用登记证;
3.低氮燃烧器的设备采购和安装合同;
4.低氮燃烧器型试试验证书;
5.改造后的锅炉外部监督检验报告、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和运行工况能效测试报告;
6.燃烧器制造商向燃烧器更换、改造和调试单位出具的授权证明(改造单位为非燃烧器制造商时提供);
7.燃气锅炉改造前(包括企业或单位正门或营业执照照片、锅炉整体和锅炉铭牌照片)、改造中、改造后的照片或影像资料。
(二)通过整体更换锅炉改造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所在乡镇(街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验收:
1.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
2.由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企业或个人拆除锅炉的《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3.新装承压锅炉需提交检验合格证明、锅炉使用登记证、监督检验报告及能效测试报告;
4.更换锅炉的设备采购和安装合同;
5.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
6.燃气锅炉改造前(包括企业或单位正门或营业执照照片、锅炉整体和锅炉铭牌照片)、改造中、改造后的照片或影像资料。
(三)补助资金拨付
各乡镇(街道)要对企业提供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审查通过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现场验收,并审核确认,加盖公章报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局拨付相应补助资金。企业跨区域的,由企业注册地或税收缴纳地所在区进行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所需费用按现有财政预算管理渠道和经费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四)补助资金结算
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各自承担。市财政安排50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含上级补助资金),资金拨付与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按期全部完成任务的,市财政全额拨付以奖代补资金,未能按期完成任务的,每少2.5%扣除市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的5%。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区任务完成情况拟定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拨付。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项目单位是实施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的责任主体,应参照《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技术指南(试行)》自主选择低氮技术和设备,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和资金规范使用等责任。对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计划下达后,因项目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低氮改造的,取消相关补助政策。
(二)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各区政府(管委会)是组织、管理和监督辖区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及资金补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宣传动员、建立台账、编制资金预算、拨付及监管项目单位补助资金、跟踪改造过程、组织项目申报、初审、验收建立资金及项目管理的“一户一档”等工作。
(三)强化资金专款专用。补助资金必须专项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其他需说明事项
(一)本办法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相应解释。
(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