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9-2020年燃煤锅炉整治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19〕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2019-2020年燃煤锅炉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2月30日
北海市2019-2020年燃煤锅炉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80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北政办〔2018〕15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坚决完成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生态优先,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分类整治和动态管理并举,开展全市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强化部门联动,推动建立安全监察、节能监管和环保监督监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有效解决燃煤锅炉污染大气环境问题,努力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
准确把握燃煤锅炉整治工作要求,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发现的燃煤锅炉清单为基础,结合日常工作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制定燃煤锅炉整治清单。对市禁燃区范围内的燃煤锅炉一律淘汰拆除;对非禁燃区内属于县级及市级建成区范围内的10
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依法依规开展淘汰工作;对其余各类燃煤锅炉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严格执行锅炉废气排放标准,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实施淘汰。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禁燃区内燃煤锅炉淘汰任务的60%,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三、工作原则
分类整治原则:各部门要依据工作职责,对标对表,按照淘汰一批、提标改造一批的工作思路,实施分类整治。
动态管理原则:各部门对燃煤锅炉整治工作要常抓不懈,实行动态管理,结合日常工作实时增补燃煤锅炉整治清单。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清单,依法监管。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重点核查辖区范围内燃煤锅炉的数量、规模、型号、用煤量、污染治理设施情况、污染物产排量等情况,科学指导管控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分步建立各年度燃煤锅炉整治清单,依法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落实)
(二)禁燃区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北政布〔2001〕5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工业园区内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北政布〔2003〕13号)及《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合浦工业园区内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合政通〔2006〕14号)有关规定,通过关闭拆除、煤改气(电、生物质)、改热水配送等方式淘汰禁燃区内燃煤锅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落实)
(三)非禁燃区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升级工作。非禁燃区内属于县级及市级建成区的开展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工作,其他地区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在基准含氧量9%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0、300、300毫克/立方米),督促企业开展提标改造工作。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施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落实)
(四)严格新建锅炉项目审批工作。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建成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市行政审批局、各园区管委会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五)着力推进集中供热和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根据《关于“气化广西”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大力实施工业燃料升级替代,重点开展燃煤、燃油锅炉的天然气替代,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模、工业发展状况及外部资源条件等,大力推进集中供热,结合现有电厂改造、关停燃煤锅炉等情况有序推进工业园区采用集中供热或大型企业余热利用。(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各园区管委会配合)
(六)大力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加强锅炉安全、能效、环境标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执法检查。定期开展锅炉年检及行政执法,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对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等依法予以严惩。(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各产业园区管委会配合)
五、部门分工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积极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和治理等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燃煤锅炉淘汰的动员宣传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依据北海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锅炉信息表(附表1),进一步核实并建立锅炉淘汰整治清单(附表2),制定本辖区2019—2020年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方案。其中锅炉淘汰整治清单和辖区2019—2020年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方案于
2020年1月10日前报送到市生态环境局,同时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理局。
(二)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实施集中供热及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把好项目准入关,严格执行“两高”项目准入规定。积极推进天然气主干管网、支线管网建设,保障各产业园区(集中区)天然气供应。
(三)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新建锅炉项目审批许可。严禁审批全市范围内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建成区范围内35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项目,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锅炉,不予登记发证。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技术支持指导,统筹推进燃煤锅炉的淘汰整治工作,开展燃煤锅炉抽检监测。
(五)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燃煤锅炉项目的执法监管,联合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燃煤锅炉安全、能效监管,以及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七)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本级淘汰燃煤锅炉财政补助资金,研究制定支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的财政政策,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锅炉大气污染整治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八)各园区管委会。合理园区内项目布局,有序推进工业园区采用集中供热或大型企业余热利用。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按照产业政策规定淘汰工业行业落后生产能力和设备;把好技改项目燃煤工业锅炉准入关;通过改善能源结构,推动新型高效、清洁的锅炉产业化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研究制定燃煤锅炉淘汰的具体方案、年度淘汰计划,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积极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同级政府的部署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成燃煤锅炉整治任务,确保治理任务顺利实施。
(二)强化监督,有序推进。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要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按期完成淘汰、治理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将通过抽查、巡查等形式,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请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7月5日和2020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本部门的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总结、台账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三)引导企业,自觉整治。企业是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切实履行环保责任,认真按照整治工作部署要求,积极开展燃煤锅炉整治。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整治措施,完成整治任务。
(四)企业承担,政府补助。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各级财政要落实燃煤锅炉整治补助资金,研究制定相关的补贴政策,在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及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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