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开出的京环境监察罚字〔20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曼可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被罚款12万元。
京环境监察罚字〔20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018年12月26日对北京曼可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对在用2号燃气锅炉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该中心于2019年1月11日出具了报告编号为CN18157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单位2号燃气锅炉的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42mg/m³,超过了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规定排放限值(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为30mg/m³)。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十二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