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全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重点区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全域和其他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重点区域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超低排放(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下同)要求。
重点区域保留的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施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要求推进落后锅炉淘汰工作。要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制定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分类提出整治要求,维持现有设备有效运行,不搞“一刀切”,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锅炉淘汰前应有替代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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