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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年03月30日  来源:锅炉云平台  浏览 825 次  图标 收藏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令)已于2018年3月6日废止。在新的特种设备许可级别和条件颁布前,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暂按附件划分,制造许可条件继续沿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等现行规定。

附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8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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