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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禁燃区用高污染燃料锅炉最高处以20万罚款

2018年03月30日  来源:锅炉云平台  浏览 696 次  图标 收藏

4月1日起,在江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最高可被罚款20万!有关人士从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了解到,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江门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江府告[2017]3号,下称《通告》)4月1日起,逾期未按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没收等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尚有18台锅炉未停用

据悉,《通告》在原2013年通告规定禁燃区范围的基础上,将江门禁燃区扩大调整为整个市区主城区,即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会城街道全行政区域,共约566平方公里,增大约438平方公里。新增划定范围主要包括蓬江区的杜阮镇、棠下镇、荷塘镇、潮连街道,江海区的礼乐街道、金瓯路以南区域,新会区江会路周边、七堡等区域。

江门市环保局表示,禁燃区调整扩大时,共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28台,其中蓬江区12台(锅炉10台、窑炉2台)、江海区9台(锅炉8台、窑炉1台)、新会区7台(锅炉6台、窑炉1台)。目前,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有2台已注销(拆除)、4台停用、1台改燃柴油(清洁能源)、3台改燃生物质,完成率为35.7%,还有18台尚未按要求停用或改造。

3月底为最后期限

按照《通告》要求,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新增禁燃区范围内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以上的高污染燃料锅炉除外)在2018年3月底前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同时,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在拆除或改造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江门市环保局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江门市环保局正在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全力做好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排查、拆改和改燃清洁能源工作,督促和指导企业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逾期未按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4月1日起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没收、罚款等措施,加快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各级相关职能部门也将进一步加强对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单位的监管,对向禁燃区内使用单位或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依法采取没收原材料、产品、违法所得和并处罚款等措施。4月1日起,对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将不予许可、不予检验、不予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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