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除氧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 准 规 定了除氧器的设计、制造、检验以及标志、包装、运输等要求。
本标 准 适 用于火电及核电单机容量不大于1000MW机组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小于O.1MPa的热力除氧
器,凝汽式25MW及以下汽轮机组的大气式热力除氧器和PWR核电站二回路除氧器可参照执行,其他方
法的除氧器也可考虑参照执行。
r;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 件 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压力 容 器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GB 1 5 0一 一1998 钢制压力容器
GB lT 9 8 3-1995 不锈钢焊条
GB /T 1 80 4-2001〕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 3 0 87 -1999 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GB /T 5 1 17-1995 碳钢焊条
GB 6 6 54 -1996 压力容器用钢板
GB /T 8 1 63-1999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 1 2 24 1-1989 安全阀一般要求
GB ff 1 4 957-1994 熔化焊用钢丝
GB /T 1 4 958-1994 气体保护焊用钢丝
7B/ T2 93 2-1999 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7B 4 70 8- 200(〕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
7B 4 72 6- 200(〕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
1B 4 7 30- 1994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7B 4 74 4- 200()钢制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的力学性能检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 术 语 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热 力除 叙 器
根据 物 理 原理,通过雾化及淋水等方法使水与蒸汽直接接触并加热到工作压力下的饱和温度(或使
水自身部分汽化),除去水中溶解氧气(包括其他气体),提供达到规定含氧量的给水设备,该设备由
除氧头和水箱组成,以下简称除氧器。
3.2
压 力式 除 氧器
额定 工 作 压力不小于0.1M Pa的除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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