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近日复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2014年发布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锅炉烟囱高度和污染物排放限值等问题进行解释。明确新建燃煤锅炉必须满足新标准中烟囱最低允许高度限值要求。
2014年7月1日,环保部发布实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替代原来标准。新标准分阶段实施,从今年7月1日起,在用锅炉全面执行新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并根据锅炉燃料类型、装机总容量等综合情况,对锅炉烟囱高度也有新规定。
江门市环保局污控科工程师 赵浩:“例如新建小于1蒸吨的燃煤锅炉的烟囱高度不得低于20米,1至2蒸吨的燃煤锅炉的烟囱高度不得25米。像燃油、燃气锅炉的烟囱不得低于8米,在新建的燃煤房半径200米内有建筑物,烟囱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我市今年将淘汰120台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
市环保局表示,按照要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必须淘汰燃煤锅炉,禁燃区外也要推广天然气、柴油、电等清洁能源锅炉。今年我市要完成120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任务,并严格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准入。
江门市环保局污控科工程师 赵浩(电话采访):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必须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纳入国家重点监控名单的企业,按要求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向属地环保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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