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吉政发〔2013〕31号)、《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通化市人民政府《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等相关规定,我市决定从2016年8月起至10月末,对全市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进行拆除,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事洗浴业经营服务原煤散烧的小锅炉全部拆除,改为采购热水或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二、现有原煤散烧的取暖、生产用燃煤小锅炉全部拆除,改为集中供热,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三、今后,市区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禁止燃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型煤、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可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等高污染燃料。
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不按照通告规定及时限完成拆除任务、违法新上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继续使用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拆除并处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化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