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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关于加强工业锅炉节能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6年07月16日  来源:锅炉云平台  浏览 1963 次  图标 收藏

关于加强工业锅炉节能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柳质监发〔201160

 

 


关于加强工业锅炉节能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柳州市特检所,各锅炉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2011年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节能工作要点的通知》(桂质监办发[2011]123号)精神,按照《2011年全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实施方案》(桂质监办发〔2011193号)的工作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我市锅炉节能工作,进一步明确我市燃煤工业锅炉及其系统附属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各方职责,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工业锅炉节能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工业锅炉节能工作。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施节能监管,是广大工业锅炉使用单位降低成本、减少污染排放的重要措施。各县质监局、各工业锅炉使用单位要进一步认识实施锅炉节能监管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本辖区、本单位在用工业锅炉的热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确保全市节能目标的全面实现。

二、锅炉设计、制造环节的要求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及总局《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各锅炉制造企业应当按照该办法要求进行锅炉设计文件的制修订工作,20111001日以后,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不得投入生产。

为了保证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以下简称定型能效测试)工作全面开展,锅炉制造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和生产等情况,统筹安排定型能效测试工作,及时与定型能效测试机构进行联系。自201181日以后,对于新出厂锅炉,应当符合《锅炉节能规程》对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的要求;对尚未进行定型能效测试或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的,锅炉制造企业应当及时安排锅炉定型能效测试(或复测)计划,并按照要求约请定型能效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复测),测试工作应于2012430日前完成。

为了尽量减少锅炉制造企业测试工作量,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工作可按以下要求进行或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于同一锅炉制造单位生产的相同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相同燃料、相同结构形式的工业锅炉,当该系列型号锅炉中较高额定蒸汽压力或额定出水压力(以下均简称额定压力)的产品经过能效测试,并符合《锅炉节能规程》附录A“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要求的,该系列型号中较低额定压力的工业锅炉可暂不进行能效测试;反之,需要重新进行能效测试。

2、自20090101日起,已经进行过能效测试,且能效指标符合《锅炉节能规程》附录A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要求的,可不再进行该型号锅炉定型能效测试。

能效测试机构应将所测试锅炉总图(能反映锅炉结构形式)附在定型能效测试报告之后,并加盖能效测试专用印章。

三、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环节的要求

(一)根据《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2010的要求,自2010121日起,安装锅炉前在办理告知业务是,应向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定型能效测试报告,如不能提交能效测试报告的,应与能效测试机构签订测试合同后才可以进行安装施工,注册登记前应完成该台锅炉的能效测试工作,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对新安装锅炉未配置水处理设备或未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没有热效率数据或热效率数据或热效率不达标的,已列入国家和省淘汰目录的,市质监局不予受理施工告知,安装单位不得进行安装,市特检所不得进行安装过程监督检验,使用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二)锅炉及其系统的安装、改造与维修,不得降低原有的能效指标。自本文下发之日起移装的锅炉,应提供相应的能效测试报告,否则不得安装。

(三)当燃料改变或者锅炉及其系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可能导致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变化的,必须进行锅炉能效测试。

1.燃烧方式的改变;

2.改变原有锅炉本体结构;

3.新装或改变尾部换热装置;

4.其他影响锅炉能效的改造。

改造后的能效测试为首次定期能效测试。

四、锅炉使用环节的要求

(一)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G0002-2010的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锅炉及其系统节能管理的有关制度和锅炉能效技术档案。

(二)锅炉使用单位每两年应当对在用锅炉进行一次定期效能测试,首次能效测试时间应在201171日后的第一次外部检验时进行,后续能效测试时间应在能效测试合格有效期届满前结合锅炉的外部检验工作,向能效测试机构提出能效测试申请。

(三)结合我市实际,对蒸发量4t/h蒸汽锅炉和热功率≥2.8MW有机热载体锅炉进行能效测试,锅炉热效率应不低于TSGG0002-2010附件A限定值。

(四)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介质处理方法,科学排污,防止或减缓锅炉结垢,并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清除水垢;蒸发量≥4t/h的蒸汽锅炉一般应装设蒸汽冷凝水回收利用装置,以达到节能、节水、减排的目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加强对锅炉介质抽样监测和水处理效果的检验工作,督促锅炉介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锅炉水垢厚度平均超过1.5mm的企业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清除水垢。

五、检验检测环节的要求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G0002-2010的要求,对安装、改造及重大维修中影响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的项目,能效测试及锅炉清洗过程等进行就监督检验。

六、开展锅炉司炉工节能知识培训,强化作业人员管理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节能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管理和作业人员经济运行的管理与操作水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中心应在锅炉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中,增加锅炉节能知识培训考核内容。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工业锅炉节能知识专题培训,提高锅炉作业人员和节能管理水平和节能操作技能。

七、重视和加强能源计量工作

锅炉使用单位重视和加强能源计量工作,开展能源计量管理工作,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做好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分析工作,确保能源统计数据能追溯至有效的计量检测记录,保证能源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完整。

八、加强锅炉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质监局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锅炉使用单位节能工作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能效要求的锅炉及其系统,应当结合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意见,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对到期拒绝不进行能效测试的,或者能效不符合要求且未进行整改达标的,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十)款规定进行处罚。

各县质监局要进一步加强在用锅炉介质的监管力度,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锅炉介质的抽样,强化介质监测和化学清洗监管工作,提高锅炉水处理有效性和锅炉运行的经济性。

九、能效测试时间安排

为了保证我市在用锅炉的定期能效测试工作完整、有序开展,拟按照以下时间,分阶段地开展在用锅炉的定期能效测试工作。

(一)201171日起,对全市蒸发量≥4t/h的蒸汽锅炉和热功率≥2.8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进行能效测试,各锅炉相关单位应及时与能效测试单位联系,制定、安排好测试计划,做好锅炉能效测试工作。我局于11月底前组织第一阶段验收工作。

(二)201311日起,对全市蒸发量≥1t/h的蒸汽锅和热功率≥0.7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进行能效测试。

十、加大帮扶力度,支持锅炉使用单位开展节能工作

各县质监局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质监局发布的节能型特种设备导向目录,积极引导使用单位选用节能型特种设备,要协调相关单位为锅炉使用单位开展锅炉节能改造、改进提供咨询服务,帮助相关使用单位掌握设备用能状况、提出节能措施与改造方案、建立节能减排的工作制度与机制,提高节能技术和管理水平。

十一、加大宣传力度,掀起工业锅炉节能减排热潮

各县质监局应立即将文件转发给锅炉使用单位,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工业锅炉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各环节的节能意识。各锅炉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确定本单位在用锅炉能效测试时间,于2011617日将《工业锅炉能效测试反馈表》(附件)反馈到所在地质监局。

各县质监局与2011622日前,将收集到的《工业锅炉能效测试反馈表》送市局安全监察科备案。

 

附件:工业锅炉能效测试反馈表

 

 

 

 

 

 

 

 

 

 

O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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